罪大惡極(羅 7)「保羅系列之一」
罪大惡極 (羅馬書 7:12-25)
作者:葉福成
整理:盛 文
有個人夢到去了天堂。有位天使會見他,並給他看一本巨大的黃金書。他問:「那是什麼?」天使回答說:「這是你的生命冊。」那人近看一下,看到冊上的第一頁寫有一些字,就問說:「這是什麼?」
天使說:「這些是你的惡行,你看還不少吧。」天使翻到下一頁,那人看到下一頁的字寫得更密麻。天使說: 「這些都是你的惡語,你看到它們比你的惡行更多。」那詩人開始發抖。
下一頁更寫得更加密密麻麻。那人問:「這些是什麼呢?」「這些都是你的惡念,你看有這麼多!因為人的思想比他說的話或行為更多。」
那人以顫抖的聲音問第四頁寫了什麼。天使翻到下一頁,看哪!那一頁黑如午夜。天使說:「這代表你的惡心,因為所有的思想、言語與行為都是從黑暗的心發出來的。」
中國人說:「江山易改,本性難移」,又說:「劃虎劃皮難劃骨,知人知面不知心。 」
羅馬書第七章是一個形容人性的起源以及人性將來結局的經典經文;它由四個字撐架著:律法 (23次)、罪 (16次)、願意 (7次) ,與死 (5次) 。
為什麼人性有如此的行為?人注定走掙扎的命運,還是走向成功呢 (parallel)?人的掙扎有結束的一天嗎?人的掙扎是從何起首又從何結束呢?
罪是為害者
7:12 這樣看來,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、公義、良
善的。
7:13 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?斷乎不是,叫我死
的乃是罪。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顯出真是
罪,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。
7: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,但我是屬乎肉體的,是
已經賣給罪了。(羅 7:12-14)
保羅以肯定「給罪作奴僕的後果乃是死」作開始。
什麼是罪?以下有一些描述:
「罪如腎結石。沒人喜歡腎結石,也沒人應該喜歡罪。 」
「罪如臭雞蛋,我們一味用作料去掩飾它的臭氣。」
「罪如沒有存活率的癌症。」
「罪如花園的雜草,如果不剷除,它們會漫及整個花園。」
「罪如患白內障。它慢慢遮掩我們的視線,直到我們遲早看不清楚。 」
「罪有如蜘蛛網,你被它網羅住。 」
「罪有如蜜蜂,口裏滿是蜜糖,尾巴卻滿了毒刺。」
「罪如地心吸引力,是常在的力量,你看不見它──只看見它的影響力。 」
「罪如充滿致命毒素的蛇,它如能燃燒大森林的小火種。 」
「罪如麻醉劑,有麻木的作用。 」
「罪如體內的一粒子彈,除非你把子彈除去,要不然你就沒有力氣和痊癒。 」
「罪如管子的漏洞,它很可能每次令你掉下去。 」
罪並非「兒戯」,我們必須揭露和承認它的存在,因為它是「惡極」的 (13節)。「極」(13節,林後4:17) 一字在整本聖經中用了七次,其他出處的翻譯為「最妙的」(林前12:31),「重」 (林後1:8) ,「莫大」 (林後4:7),「無比」(林後4:17),「甚大」(林後12:7), 和「極力」(加1:13),並且導致「死」(13節) 。
每個人都想為自己的罪找藉口或代罪羔羊。在此處的藉口就是律法。是良善的律法叫我死嗎 (13節)?律法是致我於死地的殺手嗎?我是無辜的,還是受害的?律法確實有罪嗎?希臘文的判決「斷乎不是」 (13節) 也可以翻譯為「 斷乎不能」 (羅3:4) 、「斷乎不可」 (羅6:2,6:15,林前6:15)、「斷乎沒有」(羅9:14,11:1) 和「斷不」(加6:14)。沒有人喜歡法規、條例與規範,但保羅堅持說是罪叫人死,而不是律法叫人死。請記住,上帝的律法是犯罪之後才賜下的,而不是先有律法。「律法」指的是摩西所頒的律法,且「誡命」(12節) 指的是有權威的道德與信仰的律例。
保羅熱烈地辯稱說律法和誡命卻不絆倒人、毀壞人的生命,或帶來死亡。律法並沒引人犯罪,罪才是壞蛋和惡棍,並叫人死 (13節) 。
律法不是上帝在人墮落之前,而是在人犯罪之後賜下的 (羅5:13),用以對付人的罪。因此律法根本上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 (agathos) (12節) ,它不受罪的影響。律法是好得不能再好的,它並非為定人的罪,而是為減輕人的愧疚和彰顯上帝的聖潔而賜下的。它是為著處理人的罪,而不是為著懲罰人的罪而設立的。
在第七章之前,保羅說律法如法官一樣 (羅2:12) ── 它審理並決定案件。律法是人的良知 (羅2:15,3:20) 和我們訓蒙的師傅 (paidagogos - 加3: 24);是知識和真理的體現 (羅2:20)。
律法如鏡子和信使一樣,我們不該用槍亂打來報信的人。當我早晨照鏡子時,若是不喜歡我的頭髮竪起來,我需要弄溼頭髮,再用梳子把頭髮梳好。有時候,我甚至不得不把梳子夾在頭髮裏,讓竪起來的頭髮慢慢伸直。最令我尷尬的是,見朋友時還忘了頭髮插了一隻小梳子。
人是受害者
7:15 因為我所作的,我自己不明白,我所願意的,我並不
作,我所恨惡的,我倒去作。
7:16 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願意的,我就應承律法是善
的。
7:17 既是這樣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
的。
7:18 我也知道,在我裡頭,就是我肉體之中,沒有良善。
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。
7:19 故此,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作。我所不願意的惡,
我倒去作。
7:20 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
裡頭的罪作的。
7:21 我覺得有個律,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,便有惡與我
同在。
7:22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,〔原文作人〕我是喜歡神的
律。
7:23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,和我心中的律交戰,把我
擄去,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。(羅 7:15-23)
一個人因偷了店家的東西被帶到法庭。他對法官說:「法官大人,我是個基督徒,我已成了新人,但我還是有舊的本性,並不是我的新人犯了錯,而是舊人犯了錯。」
法官回答說:「既然是舊人犯的錯,我判他坐監60天,既然新人是偷竊的共犯,我也判他30 天,所以我判你們兩人總共坐監90天。」
今天,否定人的敗壞是如此橫行,我們甚至常聽到如此維護壞人的言論:「他不是一個壞人,而是一個好人做了壞事」,或者:「他不是一個壞人,他只是作出一些壞的選擇。」 這類言論的受益者包括罪犯和詐欺犯。
保羅準確地描繪出人的困境。人性的深奧難測和人性無止境的絕望是令人難以理解的;人性的狡詐與惡毒也同樣難以理解。沒有任何禁令、界限或保釋金足以阻止他。有句話說:「規則就是要被打破的」(Rules are meant to be broken.)。 「不要/不准」的告示牌只是邀請人公開的反叛。
我常去的健身中心曾經在溫度調節計的箱子外面掛上「請勿觸摸」的標誌,以防止顧客不斷地去調整從1至10的指標的室溫控制計。當然這計畫沒能行得通,甚至標誌到後來都消失了。 我提議不如放一個「濕油漆」的標誌會更有效。以現代人的說法,「我忍不住」或「我無法控制自己」已成了口頭禪。
人的心比一罐蟲更惡劣,它比細菌、病毒和疾病更具破壞性。在這心的舞台上不斷排練的是「變身怪醫」(Jekyll and Hyde) 、拔河比賽,和是與非的戲劇。
第15節的希臘原文十分精緻又細微地揭發及闡述人在罪中的兩難,和他與罪的掙扎。在這節經文中基本上有三個不同的「作」(do) 字,全都出現在句子的結尾。希臘文記載: 「我所作的 ,我不明白。我所願 (要作的) 的,我不作。但我所恨的,我作。 」
保羅說他不「明白」或“ginosko” (知道) 他「作的」。第一次的「作」(kat-ergazomai) 是指「充分地作,直至地作,完全地作」。它有“kata”的介詞,其意思是「反對」、「徹底」或「出界的」。 保羅不明白他為什麼故意地選擇做錯誤的事並做出壞的選擇──直到達及飽和與最高界限。此外,他還不顧一切地試探、衝破界限。這裏的「作」包括範圍、程度或邊緣。理解這字有助於讀者對這段經文的認識,因為它在第七章出現5次 (13,15,1 7 - 「我所作的」,1 8,20節 – 「是我作的」)。
第二個 (作) 形容經常性的習慣,以十五節最後一字「不(作) (prasso)」為標記。“Prasso” (15, 19節) 是實踐的意思,指繼續或習慣性重複進行的行為。保羅哀嘆他不能一致地實踐良好的行為。在他來說,良好行為只是點滴發生、偶爾發生,或像電源開關一樣隨便可開可關的。
第三個「作」是決定性地「作」出來後的結局 ,第七章中出現了5次 (羅7:15,16, 19,20,21)。
我們的行為與我們的願望和定意完全相反──而且是極端的反叛,並成爲連續性的、常態化的定局了。我們不停地犯罪、時常地犯罪,且無可救藥地犯罪。
最後,他回到他「所不願的」或「恨惡的」(miseo) 行為中 (15節)。英文單詞 “miso-gynist” (厭惡女人的人) 前面的 “miso”就是「厭惡、憎厭」的意思。它意味著「我討厭這樣作」或「我恨惡自己這麼作」。罪讓人陷在多麼複雜、衝突,又自相矛盾的光景中!做好事如同辛苦爬坡,需要無比的努力奮鬥;做壞事卻容易輕鬆如同下坡一般。中國人說:「學好必須十年功,學壞只須一分鐘」。上一代的中國人說:「要孩子學壞,只須三日, 學好卻要三年。」有人甚至更正說孩子學壞 只須三分或三秒鐘。
其實,實踐你所傳講的是說易行難。你打算作好事,但結局不只是壞、出錯或不足,而是惡 (19,21節) ──是墨非定律 (Murphy's Law) 的罪的版本:「任何你覺得它可能會出錯的事,它就真的會出錯!」 (Anything that can go wrong will go wrong.) 不但出錯,更是邪惡又消磨人!
保羅從「惡極」(13節)繼續前進到罪為「沒有良善」(18節) ──前者是正面的陳述法,後者是負面的陳述法。我們越早承認自己「毫無良善」是越好 (18節)。保羅使用意為「入住」、「居住」的建築字眼「住」(oikeo) (17,18,20節,希臘文為「房屋」- 動詞),來表明善良可以造訪我們,但不能留下。善良僅是一個房客,而罪卻是屋主。良善並沒有要留下的意願或能力,反而罪在我裡面留下來居住 (17,20節)。罪不是陌生人或房客,而是同房人與屋主。「同在」 (21節) 是“parakeimai”或躺在附近,換句話說就是隨時都在。
罪被比喻成一個「征戰」(anti-strateuomai) 的士兵 ( 23節),與我的心思(nous)「作戰」,並「使我成為俘虜」 (aichmalotizo) 。前者為競賽,後者為征服──有作戰與被打敗放逐之分。後者的希臘字在聖經中出現其他3次,翻譯為「被擄」(路16:53)、「奪回」(林後10:5),和「牢籠」(提後3:6) 。
基督來解困
7:24 我真是苦阿,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
7:25 感謝神,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。這樣看
來,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,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。
(羅 7:11-25)
保羅說明律法雖然良善、優秀,和豐富,卻不是答案。
以下是一些有關律法的引述:
「律法如X射線。它不能醫治癌症,但它可以指出癌症。 」
「律法如地圖。如果你流浪於一座無路的山,它至少可以告訴你是否迷路了。 」
「律法如鏡子。它告訴我們是罪人,但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。」
「律法就像手電筒。它在黑暗中光照,並指出問題,但它不能擺平問題。 」
「律法有如拿著鞭子的惡霸,它趕我們朝向神的真理走。跟從雖然非常痛苦,但抗拒會更糟糕。」
律法雖然好,但它只能釋放人的愧疚,卻沒辦法把人脫離罪惡。它「比沒有好」或 「比以前好」,但並不是「好得無比」。它完成其目的,但它不是救恩。它是暫時解救痛苦的物品,而不是長期解除罪惡的解藥;它好像是繃帶或護士,但不是外科醫生。就如中國人說的:律法「治標不治本」,治外不治內。
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唯一消滅罪的得勝者。「脫離」(24節) 是「解救」的意思,原文強調祂把我們「脫離『出』(ek) 這取死的身體」。對「脫離」這希臘字全面的研究告訴我們,耶穌已把我們「脫離」三件事: (1) 取死的身體 (25節),(2) 黑暗的權勢 (西1:13),(3) 將來的忿怒 (帖1:10)。聖經從沒有說我們已經脫離了罪惡或誘惑,我們和罪的搏鬥依然在進行。雖然罪的魔咒與詛咒被破解了,但人的本質還是沒改變。信與不信的人與罪惡的抗衡沒有區別。一個是悔改和得救的罪人,另一個沒有悔改和沒有得救的罪人──一個承認自己是罪人,另一個還不知道自己是罪人。但至少得救的罪人有選擇──雖然我的肉體 (「罪性」,25節) 剛硬,我內心卻順服上帝的律。
最後所毀滅的就是死 (24節) 而不罪惡,原因之一是因為罪的權勢無法再禍害死人,但死亡的權勢是從亞當直到永遠的。罪無法在天堂門口立足,但死還在天堂門口等待。罪惡有時間限制,但死亡沒有時間表。
請留意保羅說我們不是脫離律法,而是脫離死亡。律法是猶太人的議題,但死亡是更大的議題與最後的仇敵 (林前15:26)。死亡是一個普世的經驗,所以需要普世的解決方案 (parallel)。同時,我們也無須脫離律法,因為律法主要是給猶太人的,而不是給全人類的。律法本身是好的、良善的 (羅7:13)。是罪,而非律法,引誘欺騙人,造出死來 (羅7:11,13)。沒有摩西律法之先,罪已經在世上了 (羅5:14) 。亞當代表人類的祖先,受害的是全人類。所以罪的猛烈衝擊是所有人的共同經驗,不只是猶太人。
結論:你事奉那一個──罪惡還是救主?你容許罪勝過你嗎?你以自己的實力還是以神的力量去對抗罪惡?你加入了救主的陣營與罪交戰,並使受害者脫離死亡嗎?
省思問題:
1. 保羅對「律法」的一般看法為何?
2. 保羅如何看律法和罪的關係?我們的文化趨向用改變規
則、價值觀,甚至法律來取悅大衆。例如:同居是非常
普遍的做法,人們不會認爲這是個罪。保羅的看法和現
在世俗的看法有何不同?
3. 爲什麽律法是屬靈的?其意義為何?
4. 我們作惡是因爲罪 (原罪或罪性),還是因為住在我們裏面
的罪造成的?我們行善是什麽原因,是因爲誰呢?
5. 你有和保羅相似的經驗嗎──立志行善卻行不出來?你
的實例是什麽?
6. 保羅内心有什麽樣的爭戰使得他覺得自己像個可憐無賴
的人?你也有同樣的掙扎嗎?
7. 到底什麽是耶穌的拯救?想想你個人的經驗。當律法在
我們身體和心靈裏工作時,我們有同樣的交戰嗎?
愛神的人得益處 (羅馬書 8:28-39)
作者:葉福成 整理:戴元涔
阿發是個32歲的單身漢。一天一位朋友問他:「你為什麼不結婚?難道你不能找到一個可以成為好妻子的女人嗎?」阿發回答說:「其實我找到很多我想結婚的女人,可是當我帶她們回家見我的父母,沒一個被我媽媽看上眼。 」
他的朋友想了一下,就說:「我有一個完美的解決辦法,你只需要找到一個像你母親一樣的女孩。」幾個月後,他們再次見面,朋友問道:「你找到了十全十美的女孩嗎?你的母親喜歡她嗎?」
阿發皺著眉頭回答說:「是的,我找到了十全十美的女孩,她就像我媽媽一樣。你說得對,我媽媽非常喜歡她。」那位朋友說:「那不就好了嗎? 」阿發回答說:「可是我爸爸不喜歡她。 」
許多有關苦難的事我們不瞭解也不喜悅,尤其是為什麼人會受苦和為什麼災難會發生,特別是發生在我們身上。只有一件事我們肯定知道,就是每個人都免不了。許多人誤解基督徒的生活會佈滿玫瑰花的芳香,並像童話般有圓滿的結束。過分熱心的見證也常助長了這種誤解。然而,一幅相反的圖畫更準確地描述保羅對基督教的認識,那就是第一世紀的基督徒因著主的緣故,接受敵人的仇恨、迫害、歧視,甚至殺害。羅馬書第八章28至39節是許多基督徒最喜歡的第二處保羅所寫的經文。
基督對經歷苦難的基督徒有什麼應許?祂以什麼去確認祂的應許?為何苦難經常使我們與祂更親近而非更遠離?
神的愛最有目的
8:28 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,叫愛神的人得益處,就是
按他旨意被召的人。
8:29 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,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
樣,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。(羅8:28-29)
有一個老婦人以信心和有勇氣分享信仰而著稱,她常站在家前門大聲喊著「讚美主!」隔壁住一個無神論者,聽到老婦人的宣告很生氣,就大叫:「這世界沒有主!」
後來,困難臨到那老婦人,她就祈求神給她幫助。她站在前門高聲喊著:「讚美主!神啊,我需要食物!我正遭遇困境,求主供應我生活所需之物!」第二天早上老婦人走出前門,看到一大袋的日用品,她就大聲歡呼「讚美主!」
鄰居從樹叢後面跳出來說:「啊哈!我說過世界沒有神。這些東西是我買的,不是神給的。」老婦人高興的跳上跳下,鼓掌說:「讚美主!祂不僅供應我日用所需,而且叫魔鬼付錢。讚美主!」
基督教所相信的不是人生沒有痛苦,乃是神在苦難中與我們同在,幫助我們共渡艱難。雖然我們不太清楚苦難的原因、答案或解釋,但是在一切所發生之事的背後都有其目的。我們必須分別回顧苦難的原因與期待其目的的鍛鍊與意義。
基督教對苦難的理解不像伊斯蘭教的宿命論思想或歐洲的存在主義。前者說一切的善惡都源於神,而後者說善惡都沒有意義。基督徒相信神允許不好事情發生,祂甚至不攔阻壞事的發生,但神並不帶來、引起或施行壞事。雅各書1:13記載:「 人被試探,不可說,我是被神試探。因為神不能被惡試探,他也不試探人。」
我們憑著信心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,叫愛神的人得益處,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 (28節)。這是什麼意思?難道信主的人會有一個一帆風順、萬無一失的人生?讓我們先來研究「互相效力」的希臘原文的單字。基督教中一個很大的誤解,就是認為神會為我們安排好一切事情,信徒只需靜坐觀看神的表演。這種思想和這段經文的意思相差很遠。希臘文的「互相效力」是“sun-ergeo”,也是英文字“synergy”的先驅,這字是由英文的“syn”意思是「結合、同步」,與“ergeo”意思是「工作」,兩者合併組成的。「互相效力」不是意味人生沒有麻煩、試探和試驗,如果是這樣的話,你只是一個木偶、機器人或棋子。「互相效力」的意思是神會「在」你身上、「與」你並且「藉著」你使萬事為你的益處效力。萬事聯合起來,共同行動,把對你好的益處帶出來,並完成它們的目的。經文沒有說萬事都「為你」互相效力,而是「萬事都為…益處互相效力」。神要與你一同工作,甚至在你身上作工,但祂不是為你打工。經文也沒有說阿貓阿狗會得益處,而是「叫愛神的人得益處」。
「互相效力」的原文字出現在另外四處經文中。當門徒出去到處宣傳福音,主和他們「同工」,用神蹟隨著,證實所傳的道 (可16:20)。復活的主沒有出去和他們一起傳道,也沒有幫他們傳道,而是和他們「同工」。其他經文的翻譯是「同工同勞」(林前16:16)、「同工的」(林後6:1),和信心與行為的「並行」(雅2:22) 。
基督教界著名的作家楊腓力 (Philip Yancey) 曾說:「我不認為神會讓我們脫離苦難。神沒有給我們某種的保護罩,使得我們可以比其他人少受一點苦。但是神確實給我們聖靈為資源和內在的平安,這種平安是那些在困難時刻不轉向神的人所沒有的。」[i]
有人說:「神沒有應許我們一帆風順,但祂應許我們安全抵達。」
不要留在「預先所知道」(pro-orizo) 或者預定論的爭論中,其實這字與宿命論無關。本處經文是說「預先定下效法祂兒子的模樣」。「效法」是“sum”「結合」與“morphos”「樣式」的組合,就是「相似」的意思。這字另外出現在腓立比書3:21,那裡翻譯為「改變」。所以萬事互相效力,使你轉變為「效法」(“sum-morphos”) 神兒子的模樣。正如基督本是神的像 (林後4:4 ,西1:15),我們都要漸漸更新,正如造我們的主的形像 (西3:10)。這二者的差別在於基督「是」神的像,而我們是要「效法」神兒子的形像。
神的愛最為寶貴
8:30 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,所召來的人,又稱他們
為義,所稱為義的人,又叫他們得榮耀。
8:31 既是這樣,還有甚麼說的呢?神若幫助我們,誰能敵
擋我們呢?
8:32 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,豈不也把萬
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麼?(羅8:30-32)
南加州大學教授與作者李奧‧巴斯卡力 (Leo Buscaglia),有一次被邀請擔任挑選最有愛心的小孩的比賽評審。得獎的孩子是一個四歲的孩童,他的鄰居是一個剛失去妻子的老先生。
當小男孩見到老先生在哭時,他就走到老先生的院子裡,爬上他的膝蓋上,坐在那裡。小男孩的母親問他和鄰居老先生說了些什麼,那小男孩說:「沒什麼,我只是幫助他哭。」
神在基督裡已藉著耶穌十字架的犧牲,給了我們最大的禮物與明證。藉著捨棄祂的寶血和生命,基督給了我們最大的愛的證言。
31節使用兩個精采的介系詞作對比。「神若幫助我們」的「幫助」(“huper”或 for) 是一個介系詞,意思是「高於」、「優於」和「在上」──倘若神「在我們之上」。「誰能敵擋我們」的「敵擋」(“kata”或against) 也是個介系詞,經常是「對立」、「分散」、「強度」的意思。 神如何「幫助我們」呢?祂甚至不愛惜自己的兒子,為我們眾人捨了 (32節) 。
神的方法是公平的。祂沒有推翻、中止或減輕祂的道德律,為祂的兒子開一個特例。神是聖潔、公義和公平。「愛惜」這一字同樣形容神不「愛惜」原來的枝子──猶太人 (羅11:21),祂也沒有愛惜犯罪的天使,曾把他們丟在地獄,交在黑暗坑中,等候審判 (彼後2:4)。神也沒有寬容上古的世代,曾叫洪水臨到那不敬虔的世代,卻保護了傳義道的挪亞一家八口 (彼後2:5)。因著神不能閉眼不看世人的罪惡,祂竟然不「愛惜」自己的兒子,為我們眾人捨了。
保羅在32節以十分強烈與尖銳的「捨了」和「賜給」兩字來形容神兒子的犧牲。這兩字其實並沒有「給」的意思。第一個字「捨了」的原文意思不是平常的「給予」(give),而是「捨棄」(give up)的意思,是無可收回與完全的交出,此字也被用來形容猶大將耶穌「交給」祭司長 (太26:16)。第二個字「賜給」是“charizomai”,源自于“charis”,通常被翻譯為另一種給予──「赦免」。
神的愛最有能力
8:33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?有神稱他們為義了。〔或
作是稱他們為義的神麼〕
8:34 誰能定他們的罪呢?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,而且從死
裡復活,現今在神的右邊,也替我們祈求。〔有基督
云云或作是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
也替我們祈求的基督耶穌麼〕
8:35 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?難道是患難麼?是困
苦麼?是逼迫麼?是飢餓麼?是赤身露體麼?是危險
麼?是刀劍麼?
8:36 如經上所記:『我們為你的緣故,終日被殺,人看我
們如將宰的羊。』
8:37 然而靠著愛我們的主,在這一切的事上,已經得勝有
餘了。
8:38 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、是生、是天使、是掌權的、是
有能的、是現在的事、是將來的事、
8:39 是高處的、是低處的、是別的受造之物,都不能叫我
們與神的愛隔絕;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。
(羅8:33-39)
有位工程師在位於休斯頓的美國太空總署實習後,做了一個驚人的決定:改行學醫。在離開大學二十年之後,他在我們教會的感恩崇拜中分享他的見證:
「在通過醫學口試之前,是長達 10 年的醫學院、駐院實習和操練的時間。如果我把工學院和醫學院預科學習的時間全部算在內,一共是 20 年。我決定改行學醫,一部分的原因是要跟隨耶穌,醫治病人,減輕他們的痛苦。身為一名麻醉醫師,我扮演的重要角色是使病人睡去然後醒來。在聖經的時代,這會被視為一種超自然的能力,只能透過耶穌基督來成就。在手術中,雖然病人不會意識到我的存在,但我不斷的監視和看顧他們,不僅在手術進展時,我更關注他們整個人的情況。這提醒了我,我們的主如何照顧我們每一個人,即使我們沒有意識到祂的存在。我感謝主,祂賜給我知識和技能去照顧生病和軟弱的人。但我深知,主耶穌才是真正的醫治者和賜生命者。」
人生總是會碰到一兩個找你麻煩的人,但重要的乃是誰有資格、權柄去控告你、評判你,以及為你辯護。保羅用了很多法律的字眼來鼓勵沮喪的基督徒。「控告」一字 (33節) 是法律上的用字, Strong的聖經字典對「控告」 (egkaleo)的定義是「針對一個債務或要求提出收回或兌現」。除了這一節外,這字只出現於使徒行傳中,提及保羅與控告他的敵人激烈的辯論。其他六處翻譯包括「控告」(徒19:38, 26:7),「被查問」(徒19:40) 和「告/被告/所告」(徒23:28, 29, 26:2) 。保羅在該節的控告動詞後加上一個最嚴厲的介系詞「反對」(“kata”或against),去形容基督徒所受的逼害,此介系詞沒有出現在使徒行傳中。
在法律上,「定罪」的希臘文是“kata-krino”,是由「反對kata」和「審判krino」組成。「審判krino」一字是宣判或判決,但加上「反對kata」這個介系詞就是不利、無法駁回的「判刑」,正如祭司長和文士「定」耶穌死罪 (可10:33)。
最後一個法律的用字「祈求」(entugchano) 在聖經中出現五次,三次翻譯為「祈求」 (羅8:27,34;希7:25) ,各一次為「懇求」(徒25:24) 與「控告」(羅11:2)。
「隔絕」(35節) 這個字在聖經出現六次。最強烈的用法乃是應用於婚姻 (太19:6,可10:9,林前7:10)。耶穌曾說:「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『分開』」(太19:6) 。
因為主耶穌是檢察官、法官和辯護律師,沒有任何事物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。保羅列出基督徒所受的威脅:患難、困苦、逼迫、飢餓、赤身露體、危險、刀劍。還有什麼比這些更糟糕呢?其實,缺乏金錢並非最可怕的事。「患難」(thlipsis) 是沒有休息;困苦是沒有安寧;逼迫是苦難「一直追逼,沒有停止」的意思。飢餓是沒有食物;赤身露體是沒有衣服;危險是沒有安全;刀劍是沒有防禦。
「得勝有餘」的傳統翻譯很難描述這在聖經只出現一次的希臘字。“huper-nikao”的單字是來自 “huper”──「在上,超越,過於 」和“nikao”(動詞),來自“nike”(名詞) ──「征服者,得勝者,勝利者」。所以“hupernikao” 是「完全征服,取得決定性的勝利。」我們會成功,而不是幸存。我們不僅是挑戰敵人,而是征服他們。我們受考驗,但我們會得勝,而且必然得勝!
結論:沒有任何事情比神的愛更個人化,更永久,更熱切。神賜給我們祂最好的,在各方面引導我們,並且保護我們到底。沒有祂的容許,我們連一根頭髮也必不損壞。我們可以從每個難處學習到教訓與功課,僅管未必是人所期待或認為完美的答案。神沒有應許人生中沒有風浪、暴雨或黑夜,但神卻應許風暴後會有彩虹,黑夜盡頭有曙光,並且一宿雖然有哭泣,早晨便必歡呼 (詩30:5) 。
[i] http://www.csec.org/csec/sermon/yancey_3302.htm
英文版本:http://ntpreaching.blogspot.com/2008/03/paul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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